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教办发〔2019〕8号)精神,切实防范和制止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自2019年8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着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要求,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守好“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这一初心。以问题为导向,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担负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这一光荣使命,立足职能、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狠抓办案。认真查找短板和不足,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把初心使命落实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实际行动中。
二、突出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自2019年8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查处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以及“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重点查处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1.重点查处经营者擅自将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的文字作为标识使用的行为。
2.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或者其商品宣称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存在联系,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3.重点查处经营者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竞赛、评奖等方式组织虚假评奖评优,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4.重点查处经营者在互联网或者商业网站上销售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的“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等行为。
5.重点查处经营者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或冒充知名高校、干部学院、红色教育基地等,到基层宣传培训信息、推广培训项目等行为。
6.重点查处经营者在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巩固“百日行动”工作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延续“百日行动”中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发挥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2.持续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案件查办,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研究违法会销案件查办难点,发挥地区间执法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重大案件的联合查办。
3.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正在开展的“平安综治考核”“文明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范畴;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线人”培养制度等。
4.加强源头治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共治。
(三)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净化互联网竞争环境。
1.重点查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APP、公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2.重点查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等购买“关键词”服务推广其链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3.重点查处在 APP、电子商务等平台通过虚构下载量、发布虚假评论、“删差评”、“买好评”等方式,从事虚假宣传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
4.重点查处互联网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加大对医药购销、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医疗乱象整治和医疗纠风工作的要求,按照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印发的《江西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赣卫医字〔2019〕42号)以及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2019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部署,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药竞争环境。
2.重点查处侵害老年、病弱、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虚假宣传行为。要以“百日行动”为切入点,重点查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扰乱市场秩序现象突出的“保健”市场、医疗服务、养生会馆等行业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五)重点查处商业诋毁行为,树立良好的竞争模式和业态。
鼓励经营者之间通过合法投诉举报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投诉举报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同业竞争者之间在对本行业或行业内经营者进行相关评价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重点查处经营者在重要时段、不正当地利用媒体和舆论监督等方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宣传培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促进创新发展。
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和指导工作。在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的宣传培训。坚持“打建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走访调研,积极引导、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正当的市场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鼓励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大各项工作力度,确保法律实施效果
(一)加强领导,狠抓办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有机融入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梳理细化重点行为和重点行业的监管措施,用好用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敢于碰硬,查办一批具有典型意义、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
(二)加强协作,统一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区域内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督查督办,对跨区域案件,发挥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执法行动中带有系统性、行业性问题及涉及全国的案件,要积极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开展统一部署和案件查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三)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发现和树立一批正面典型,通过“先进带后进”,齐头并进推动工作。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鼓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确保实效,对上级督办、转办的案件线索,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上报结果并告知当事人。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8月份开始,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执法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上报省局价监竞争局,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提交执法行动的总结。
联 系 人:价监竞争局 张庆菊
联系电话:0791-86355125
邮 箱:694005407@qq.com
附件: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案件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 月份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类别
单位
数量
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检查重点场所
个
开展宣传活动
次
案件查办
案件
数(件)
案值(万元)
没收
金额(万元)
罚款
金额(万元)
合 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将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的文字作为标识使用的行为
对其自身或者其商品宣称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存在联系,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竞赛、评奖等方式组织虚假评奖评优,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在互联网或者商业网站上销售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的“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等行为
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或冒充知名高校、干部学院、红色教育基地等,到基层宣传培训信息、推广培训项目等行为
在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的不当营商行为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APP、公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引擎等购买“关键词”服务推广其链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在APP、电子商务等平台通过虚构下载量、发布虚假评论、“删差评”、“买好评”等方式,从事虚假宣传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
互联网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
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保健”市场、医疗服务、养生会馆等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其他
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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