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城)罚〔2024〕23号
惠州市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894763476
住所:惠州市小金口镇金府路(镇政府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谭建宏
我局对你(单位)所涉及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租用一栋三层楼房从事生产,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于2007年10月开始在现地址从事生产,主要从事金属纽扣生产,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有颗粒物和生产噪声,对产噪设备主要采取了防震减震、关闭生产车间门窗等隔音降噪措施,能够减少一部分噪声向外环境传播。你(单位)于2016年12月编制了《惠州市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于2016年12月办理了环保备案手续,并办有排污许可证。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噪声产生。依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2年)>的通知》(惠市环﹝2022﹞33号),你(单位)所在位置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企业所排放的工业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类声环境功能区)。我局现场委托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布点监测。根据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对你(单位)厂界共监测了3个点位,其中2#测点(厂界西北侧外1米处)及3#测点(厂界西南侧外1米处)所测昼间噪声分别超标3dB(A)、1dB(A)。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对你(单位)噪声的监测情况。
(二)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建宏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情况,你(单位)噪声超标的情况。
(三)2024年9月20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证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4】27号],证明要求你(单位)对噪声超标问题进行整改;
(四)2024年9月3日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W48834827O1),证明对你(单位)厂界噪声监测情况;
(五)《关于惠州市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函》(惠城环核〔2016〕221号),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六)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含旧证及新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七)《惠州市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摘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八)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谭建宏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噪声超标问题进行整改,证明监测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4〕2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3.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处叁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35,000)。[罚款金额计算方法:超标5分贝以下、近1年内无同类违法行,罚款(万)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照一般情况处罚,即按平均金额处罚,处35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7830913)。
(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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